青岛华中世纪认证有限公司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说明

八、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说明
1 中心在向获证方颁发认证证书的同时,应向获证方提供认证证书和标志授权使用要求,以对获证方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进行规范和指导。
1.1 对取得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方,认可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即HZSJ(中心的英文简称)产生歧义。
1.2获证方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中心的要求;
1.3获证方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1.4获证方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1.5 在获证方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1.6获证方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须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1.7 获证方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不能在产品上直接使用,也不能用来暗示产品实物质量得到机构的认可。
1.8获证方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1.9 在使用认证资格,以及在宣传认证结果时,获证方不得使机构认证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不应做出未经中心授权的声明。
2.中心认证徽标以及CNAS认可标识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方式用于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得用于报价单。
3.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做法为滥用。
4.技术部一经得到表明获证企业有滥用证书和标志、标识的信息或由于认证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的情况,应立即着手收集必要的证据,并登记于《认证证书管理记录》中。
5.技术部将情况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填写处理单的有关栏目,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
6.在滥用情况得到充分证实后,由技术部提出处理意见。对证书和标志滥用的处理分下列几种情况:
6.1一般情况下,向滥用证书和(或)标志的获证方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滥用,要求获证方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并限期在规定的场合做出更正声明。
6.2 对在产品上大量直接使用中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或)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获证方,中心可根据情节严重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的处置。必要时将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中心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7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发放
7.1认证证书编制完成后,编制人员应对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进行检查确认。
7.2认证证书经检查准确无误后,由财务确认交款情况。
7.3确认完毕后,综合部及时将认证证书向获得认证的组织颁发,做好发放纪录。
7.4获证组织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公开文件,获取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7.5 如证书变更或再认证换证,综合部在发放新证书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收回作废证书并销毁。
7.6获证组织在每一次监督审核后由技术部发放审核通过的认证决定通知,证明认证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
8、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监督
8.1在对获得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审核、换证审核及再认证换证时,核查其是否正确并规范的使用了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8.2通过市场信息反馈,收集获得认证的组织是否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进行了不正当的引用或使用。
9、当有证据表明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时,技术部将按《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恢复或注销、撤销认证管理程序》有关条款执行。
10、获得认证的组织在被中心暂停认证资格期间,经中心确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后,该组织可以恢复认证资格。
11、被暂停企业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认证证书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认证证书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2、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企业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认证证书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认证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13、对于被中心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技术部在收回认证证书时应对其进行销毁,同时责成其销毁现有的全部记录。
14、认证证书到期后,中心如未获得新的认证资格,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证状态仍然有效。
15、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16、中心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认证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认证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17、当中心因使用认证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认证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认证机构书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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